2020-04-30 09:02:28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两名公司董事于二○二○年四月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四月二十八日被判刑。两名被告均被判即时入狱六个星期。
该两名现年分别五十三岁及五十九岁的董事,早前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
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二○○五/○六及二○○六/○七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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