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居民企业需要报税吗?
新加坡公司产生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新加坡来源”),或在新加坡收到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境外来源”)都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豁免的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不在新加坡境内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一般不需要就其在新加坡境内获得的境外来源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的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分支机构利润及服务收入(特定境外所得),汇入新加坡境内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税。不满足相关条件的、特定境外所得汇回可依据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获得免税待遇,但必须经过批准。
对于新加坡公司来说,无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公司均应按其应税收入的17%统一税率征税。
新加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
(2)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特许权使用费,溢价及任何其他财产收益;
(4)本质上就是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包括:
(1)固定资产出售收益;
(2)资本交易中的外汇收益。
如果您的公司属于新加坡初创公司,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享受税收豁免:
新加坡初创公司必须是该评税年度的新加坡居民企业,在该评税年度期内,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名(其中:所有股东均为个人受益者,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股);或者至少一名股东是持有至少10%普通股的个人股东。
有关新加坡收入来源的纳税问题
Q1:外国来源的海外收入(境外所得)用于向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一级免税股息的境外所得是否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A1: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征税。
前提条件是免税一级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离岸银行账户中,并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进行的任何实物汇款,汇款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Q2:公司拥有海外来源的收入(境外所得),它指示将境外银行账户的境外所得转入中央存款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以向其无息股东支付免税一级股息。是否认为在新加坡收到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应纳税?
A2: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纳税。
这取决于一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银行账户,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向新加坡实际汇款、转账或携带资金。
Q3:如果我在新加坡境外拥有的资金既来自外国收入又来自其他非收入来源,而我只希望将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我如何向IRAS证明只有非收入资金汇入?
A3:如果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则IRAS将接受的汇入资金作为非收入资金:
(1)纳税人提供遣返日之前来自收入和非收入来源的资金的账目,并表明遣返后,留在新加坡以外的资金不少于尚未归还的外国收入来源的资金。为了确定尚未汇回的国外收入,IRAS准备允许将收入帐户中发生在海外的损失与获得的国外收入相抵销;
(2)纳税人证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所发出的资本,扣除资本账户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示例1:
在第一年中,将外国收入$ 1,000和非收入额$ 500用来获取1,500美元的海外投资,随后在第二年以1,8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海外投资,并将收益带入新加坡。
外国收入的$ 1,000被视为汇出的收入,并在第二年内征税。
示例2:
使用与上述相同的例子,海外投资随后在第2年以1,800美元的价格出售,并将500美元的部分收益带入新加坡。
由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发出的资金,因此IRAS准备接受仅汇回非收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