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5 13:45:28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合资格申请人士
因财政困难而未能依时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分期缴税。
《税务条例》规定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可征收不多于 5% 的附加费;而在缴税限期日 6 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和 5% 的附加费,则会加征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因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及一些纳税人(包括个人及公司)可能面对财政困难,政府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布有关缴税的纾困措施。凡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间发出的 2018/19 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则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假若纳税人未能按照分期缴税安排准时缴交分期款项,有关安排会被取消,所有尚未清缴的税款会被加征不多于 5 % 的附加费。如在加征 5% 附加费的 6 个月后仍有未缴交的税款及 5% 附加费,则会被加征不多于 10% 的附加费。
上述特别安排只适用于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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