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 09:58:43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一对夫妇9月26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10月15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两名被告即时还押。
50岁的首被告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提交的2008/09至2013/14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现年55岁的次被告为首被告的丈夫,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税务条例》提交的2011/12至2014/15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在涉案期间各自拥有四个物业。他们在其相关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没有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且作出租用途的物业。此外,首被告在2008/09课税年度报税表内申报她全年以其拥有的一个物业作居所,并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两名被告一直在次被告拥有的一个物业居住,他们的其余七个物业均作出租用途,并透过他们的个人银行户口每月收取租金。首被告在其2008/09至2013/14六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1,186,155元,另在其2008/09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12,210元,分别逃缴物业税税款142,321元及
薪俸税税款2,076元,合共144,397元。次被告在其2011/12至2014/15四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564,046元,逃缴
物业税税款67,19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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