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0 10:06:23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2019年8月
除《
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 2019 年 8 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 33 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该 33 宗交易分类如下: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税率(即划一为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取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2部税率(即《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印花税」税率)則继续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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