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13:39:30 来源:印花税署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根据《
印花税条例》第 19(13)条, 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 SBUL1 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
(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
(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请注意,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 2 级罚款,即港币 5,000 元。
如对本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致电 2594 3159 或 2594 3164与印花税署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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