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0 14:40:00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的某些处理不动产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须以较高的税率(第1标准)缴付从价
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从价
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文书的交易,由向售卖转易契征收改为向买卖协议征收。根据2014(第2号)修订条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主要获豁免的情况是该物业为住宅物业,而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在该等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将适用。
2018修订条例规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税率划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住宅物业而欲申请退还部分已付的从价印花税,2018修订条例亦延长了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如果新置物业是于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取得,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由新置物业的转易契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
《2018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18(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宪。根据2018(第2号)修订条例,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划一为15%)缴纳从价印花税。
案例1:
陈先生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签立临时买卖合约,以 300 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正式买卖合约在 2012 年 11 月15 日签订。陈先生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由于陈先生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取得该住宅物业,他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的税款为450,000元(即 300万元x15 % )。
案例2:
如上述陈先生在 2012 年 10 月 15 日签立临时买卖合约,而正式买卖合约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才签订。陈先生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答:由于该住宅物业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陈先生无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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