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17:42:53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利得税报税表
利得税报税表分以下三类。由此下载的报税表样本只可作参考用途,请勿利用这些样本的印本来报税。
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局引入10份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BIRS1至BIRS10),以供填报有关优惠制度和税务优惠的资料。补充表格为报税表的一部分,须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你须下载适用的补充表格,并以电子方式填写表格。已填妥的表格须打印及签署,并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以下为可供下载的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
填写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表格的提示
(1) 附注及说明:
下列附注及说明用以协助纳税人填写报税表及补充表格。
附注及说明清楚列明必须连同报税表及补充表格一并递交的文件及资料。
(2) 报税表的各项目必须完整及妥善地填报,并应连同下列文件(合称为 [佐证文件]。你可参考
佐证文件的格式。),准时递交:
(a) 法团的佐证文件
(i) 该评税基期内经签署证实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根据香港或外地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制备的核数师报告书和综合收益表/损益表;
(ii) 说明如何算出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的计算表与有关附表;以及
(iii) 载于〔附注及说明〕内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b) 属于非法团业务的佐证文件
(i) 该评税基期内经签署证实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综合收益表/损益表;
(ii) 说明如何算出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的计算表与有关附表;以及
(iii) 载于〔附注及说明〕内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3) 小型法团和业务的特许权 小型法团或业务有特许权,在递交报税表时无须一并提供已备妥的佐证文件。不过,纳税人须清楚明了此等佐证文件仍须于填写报税表前制备妥当,而且本局可随时按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交。有关小型法团和业务的界定,可以参考报税表的附注及说明内的附注 C3 。
(4) 除下述公司外,所有法团必须在递交报税表时一并提交经核数的财务报表:-
(a) 根据报税表的「附注及说明」被界定为小型法团
(b) 根据《公司条例》属不活跃的公司
(c) 其注册地并无法例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须进行核数的法团
(d) 外国公司的香港分行,但在提交报税表时,须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i) 该外国公司注册成立为法团的地点,
(ii) 该国的法例有否规定该公司须进行全球财务报表的审核,
(iii) 该公司有否进行该项审核,以及
(iv) 香港分行所持财务和会计纪录的概括摘要。
(5) 利得税计算表
(6)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倘若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决定选择以
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算其所分摊利润 / 亏损的税项,可以在利得税报税表内申明其意愿。申请应在其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中提出。
(7) 委任专业会计师填写报税表 税务局没有规定纳税人必须委任专业会计师,代其填写报税表。如报税人士在填报报税表时有任何困难,他应尽力制备有关的财务报表和解说其制备方法,以及填写报税表。位于税务大楼一楼
谘询中心的职员,是会解答报税人士的查询,或转介处理其档案的组别解答。这些谘询服务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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