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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

2019-03-25 10:53:52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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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就税务局局长对兴智投资有限公司一案颁下裁决后,本局曾同意采取一项临时性的行政措施,接纳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所提交的2013/14、2014/15、2015/16、2016/17和2017/18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按《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已订立《税务条例》第18G至18L条。新订条文容许纳税人,可选择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与其会计处理一致,并按新订条文就相关利润评税。第18G至18L条适用于就评税基期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
 
如纳税人就2018/19课税年度,采用始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评税基期,本局将再延续该项临时性的行政措施,同意接受纳税人在拟备2018/19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以公平价值原则计算应评税利润。假若纳税人其后转而采用变现原则,本局同样地会接受重新计算2018/19课税年度已按公平价值为基础所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但是,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条例第60或70A条所订明的法定时限内提出重新计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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