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1 11:07:25 来源: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一名纳税人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项关于填报物业税及薪俸税时漏报租金收入及不正确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罪名成立,被判罚款3,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元),另加一笔8,537元的罚款,相等于少征收税款的10%。
现年三十六岁的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在无合理辩解而在2011/12至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提供不正确的出租物业及居所贷款利息扣除资料,影响其缴税法律责任,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0条第(2)(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该期间拥有两个位于九龙的物业(物业一及物业二)。他在2011/12和2012/13课税年度的
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物业一的居所贷款利息;并在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物业二的居所贷款利息。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物业一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起出租。被告在2011/12至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物业一的租金收入合共543,128元及在2011/12和2012/13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物业一填报不正确的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合共33,60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签署合约购入物业二,该物业当时仍在兴建中,并于2014年10月31日才转让给他。被告亦在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物业二不正确地申索居所贷款利息扣除85,200元。三个课税年度涉及少征收税款合共85,36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在影响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缴税法律责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确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罚款一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本文关键字:纳税人 漏报租收入 居所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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