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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香港营办、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可享受利得税豁免

2019-02-25 14:54:42   来源:香港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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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欢迎立法会今日(二月二十日)通过《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条例草案》),以向在香港营办的合资格在岸及离岸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根据《条例草案》,所有在香港营办、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此外,合资格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税豁免。《条例草案》旨在释除欧洲联盟理事会对香港适用于以私人形式发售离岸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虑,及为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提升香港税务安排的竞争力。
 
政府发言人说:「为减低避税风险,我们已引入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投资私人公司时,该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及资产,以及基金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持有期作出要求。此外,现时有关居港者的防止迂迴避税条文亦会继续保留。」
 
「《条例草案》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的整体发展。由于窒碍基金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税务安排亦已经移除,本地初创企业也会因而受惠。」
 
新税务安排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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