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0 09:50:48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无形资产的评估
中国内地把无形资产分为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香港认为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权利”相似,不作为无形资产,而作固定资产。
香港对专利权和商标权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商标权和版权可以不摊销,在有降值的情况下,需要有降值的准备。
中国内地对商誉的核算规定为,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只能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具体核算操作不明确;香港在《会计指引》第4号规定了商誉的核算方法;商誉是支付购买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的代价高于该股权所代表的有形资产净值及可区别的无形资产的总公平值的差额。它应在预计的受益期内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也可一次注销。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不能记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账上,只反映在合并报表上,中国内地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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