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CRS的影响,很多香港公司客户都有收到银行下发“税务居民自我证明表格”文件,根据新规规定,任何人在香港金融机构新开账户,都必须填写和提交《自我证明》文件;不论是开设银行账户、购买香港保险、设立香港公司、架构香港离岸信托等,都必须要提交《自我证明》文件。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才属于申报机构的定义机构。而实际上,所有在香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换的对象。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枉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即10,000港币)罚款。”
因此,正确填写《自我证明》文件非常重要。
香港实施CRS的《自我证明》文件,由香港税务局推荐,在所有香港金融机构使用,由账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的表格,以作为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用途。申报的香港财务机构需要将收集的资料交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会将资料转交到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香港《自我证明》文件将在金融机构保存6年。
当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有所改变的时候,应尽快在30天内将所有变更通知申报财务机构。
1、分类及必填内容
《自我证明表格》不同类型的客户适用的表格不同。
如:个人客户,请填写“自我证明表格-个人”;公司/机构客户,请填写“自我证明表格-实体”。
在填写《自我证明》文件的时候,除不适用或特别注明外,凡是标注有(*)的部分必须填写,这个部分也是香港金融机构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的资料项目。
如:
- (1) 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其中姓氏和名字是必须填写的项目。
- (2) 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是香港税务居民,填写香港身份证。如果是大陆内地居民,请填写港澳通行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 (3) 现在住址。其中必须填写国家和城市。
- (4) 通讯地址。如果通讯地址和现居住地址不同,需要填写通讯地址。
- (5) 出生年月日。必填项目。
- (6) 出生地点。需要填写出生国家和城市。
2、关于税务编号。
除必填项目外,还有同样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填写居留的司法管辖区和税务编号,或者具有等同功能的识别编号。
如果账号持有人持有多个身份,还必须填写和罗列出所有的居留司法管辖区。
如果该账户的持有人是香港税务居民,税务编号就是其香港身份证号码。
如果该账户的持有人是中国大陆内地居民,税务编号填写其个人身份证号码。
如果账户持有人没有提供税务编号,则必须提供合适的理由。
这里有三个可以选择的合适理由:
- 理由A:账户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并没有向其居民发出税务编号。
- 理由B:账户持有人不能取得税务编号。如果填写这一理由,就必须解释账户持有人不能取得税务编号的原因。
- 理由C: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税务编号。只有居留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不需要账户持有人披露税务编号时,才可以填写这一理由。
3、关于声明和签署内容。
“本人知悉及同意,财务机构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有关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法律条文,(a)收集本表格所载资料并可储存做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用途及(b)把该等资料和关于账户持有人及任何须申报账户的资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申报,从而把资料转交到账户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
“本人证明,就与本表格所有相关的账户,本人是账户持有人/本人获账户持有人授权签署本表格。”
“本人承诺,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至影响本表格第一部分所述的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本表格所载的资料不正确,本人会通知(财务机构名称),并会在情况发生改变后30日内,向(财务机构的名称)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本人声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本表格所填报的所有资料和声明均属真实、正确和完备。”
《自我证明》文件经账户持有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后生效,并保存在金融机构,CRS正在强势执行不可逆转,其涉及范围之广、严格程度之高前所未有。
交换的账户信息包括利息、股息、帐户结余或价值、某类保险产品的收入、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及就有关帐户持有的资产而产生的其他收入或支付给有关帐户的款项。
在此情况下,一定要做好报税工作及税务优化以便在后续全球信息交换中不至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