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2 15:30:00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确认方法:
-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
-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业务;
-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假若符合了以上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要课缴纳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每个公司业务不同的问题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总而言之,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业务,并确定这些业务在哪里进行。
-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又或者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 e.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才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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