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 14:16:00 来源:央广新闻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记者日前从香港海关方面了解到,为打击不法分子及恐怖分子跨境洗黑钱及筹集资金,香港法例第629章《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已于7月16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内地旅客及香港本地公民入境香港时,携带现金超12万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违者将处以最高50万港币的罚款及监禁两年。
根据香港海关已正式施行的《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入境香港时身上携带总价值逾12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的现金或不记名可转让的票据,如支票、债券等,均需向海关主动申报。按照目前汇率,这一金额约合10.1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触犯法律,最高可罚款50万港币(约合42.2万元人民币)及监禁两年。按照这一条例,如果携带现金超出上述限额的入境者,无论香港本地居民还是旅客,均需走“红色通道”并主动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另外,如果携带未满16岁者的成年人知悉未成年人身上携带超过12万元港币,成人也有法律责任为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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