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9 09:49:59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法团及合伙企业使用网上报税服务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有关课税年度,法团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总入息不超过 2,000,000 港元;
- 没有任何根据《税务条例》第 20AE 或 20AF 条被视为应评税利润的收入;
- 它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来自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亏损,或根据《税务条例》第14C条所定义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也没有包括根据《税务条例》第14G条所定义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要按税率的一半课税;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
-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其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 未曾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 15 (1)(a) 、(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支付或应累计款项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
- 没有申索扣除监管资本证券所产生的分派。
合伙企业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此外,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不可有多于 6 名合伙人(包括退出的合伙人);及所有合伙人都是个人。如该法团/合伙未能符合上述其中任何一项条件,便不可使用网上报税服务,请提交文本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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