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是有赖纳税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税务条例,才能维持其有效运作。此外,根据税例,向税务局依时提交准确的报税表,是每个香港公司应该遵守的责任。如任有人未遵守《税务条例》的规定,有关的处罚,税务局会酌情按违例行为的性质以及犯错程度,提出检控、以罚款代替检控或评定补加税款(后者是罚款的一种方式)。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税务局会考虑证据是否充足、已经或少征收税款的数额(统称为〝少征收税款〞)、违例行为是否经精心策划、有关违规行为历时多久等因素
根据《税务条例》第XIV部的处罚规则有以下:
1、任何人作为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2(2),(4)至(7)条的规定,本局可根据第80(1)条对其提出检控。违犯有关罪行将罚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违法之人将未遵办的事项办妥
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第51C条的规定备存业务纪录,本局可根据第80(1A)条对其提出检控。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有以下行为,税局将根据第80(2)条对其提出检控:
1)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2)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3)提供不正确的数据;
4)未按时提交报税表;
5)未把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局。
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10,000元及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4、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本局可根据第82条对其提出检控:
1)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
2)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记项;
3)在申索扣除项目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
4)签署不属实的陈述或报税表;
5)在回复按照《税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的问题或索取资料时给予虚假的答复;
6)编制或备存虚假的账簿;
7)使用欺骗等手段逃税。
违犯有关罪行可被罚50,000元(于1994年8月1日前违犯罪行为20,000元,于1994年8月1日至1995年7月18日违犯罪行为25,000元),少征收税款3倍的罚款,以及监禁3年。
5、根据第80条及第82条以罚款代替起诉[第80(5)条及第82(2)条]。
6、根据第82A条评定补加税代替起诉[第82A(1)条]。
税务局只有在考虑过纳税人的陈述(如纳税人曾作出陈述的话),仍然认为其没有合理辩解而违犯被指称的违例事项,方采取第82A条所述的惩罚行动。
在引用第82A条时,税务局将会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表示拟称的违例事项评定补加税,并详列有关事项。他会要求纳税人就建议的补加税评税呈交书面陈述。纳税人在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有不少于21天的时间作出陈述。
第82A条订明的最高罚款额为少征收税款的三倍。
纳税人被评定补加税后,有权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税务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上诉。
另外,关于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个案。这类个案最常见的违例事项是:
A、漏报或少报收入或利润﹔
B、就申索扣除或免税额方面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C、没有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局。
以上根据是否有漏报或少报利润、披露情况以及违规的时长作为依据,税局拟定以下罚款率表:
备注:
组别(a):个案中的纳税人蓄意无视法例,采取故意隐瞒的手段,包括长期拟备虚假账簿﹑虚报薪金开支﹑虚构记项或屡次多重漏报等。
组别(b):个案中的纳税人由于鲁莽而漏报收入,犯事的严重程度较低,包括挪用营业入息﹑出售废料所得款额不入账﹑或疏忽遗漏等。
组别(c):个案中的纳税人没有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以致漏报入息,例如租约顶手费﹑一次过收取的佣金等。
加征罚款比率是按少征收税款计算的百分比。
另外,税局在决定最终罚款额时 也会考虑以下加重及宽减因素:
就大部分个案来说,罚款会视乎个案本身的情况上调或下调最多25%。税务局也会因应个案是否有值得考虑的特殊情况而决定再作进一步的调整。
而,没有依时把应申税事项通知税务局或没有依时呈交报税表者,税局会参照下列加征罚款比率级别评定罚款额:
1、第一次违例
(1)少征收税款的10%。
(2)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20%。
2、5年内第二次违例
(1)少征收税款的20%。
(2)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30%。
3.5年内第三次违例或其后再犯
(1)少征收税款的35%。
(2)假如发出了两次或以上估计评税后才提交报税表,则为少征收税款的50%。
以上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并可视乎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延迟呈交税表时间的长短、所涉及的税款、违犯有关事项的原因、纳税人的态度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计算5年内违例的次数时,〝违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罚款代替检控、被法庭罚款或收到第82A条的罚款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