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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报税表填写(BIR51及BIR52)常见问题及解答

2018-08-05 11:46:00   来源:利得税填写 报税表填写 BIR51 BIR52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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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如公司的某些项目没有数额可供填写,可否把该项留空?
答:不可以。所有项目均须填写。如没有数额,可填「 0 」。
 
2. 问:如公司财务报表有角/分位数字,在填写利得税报税表时,是否须填上角/分位数字?
答:无须。你应省略角/分位数字。
 
3. 问:应如何在项目内填写数字?
答:填写数字时请勿加逗号「,」分隔,并请把数字靠右边排齐。
 
4. 问:税务局会否接纳报税表影印本、没有签署的核数师报告书及没有签署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答:本局不会接纳报税表影印本及未经签署证实的财务报表,作为提交报税表之用。
 
5. 问:我可否将查询或申索的信件,连同报税表用同一信封付上?
答:查询、反对或申索的信件须与报税表分开提交,除非有关信件是就没有提交该报税表而作出的估计评税的反对通知书。不要把这些信件与报税表钉在一起,或夹杂在财务报表及明细表中。
 
6. 问:不活动公司是否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先备妥经审核财务报表 ?
答:除非你们是《公司条例》所订明的不活动公司,否则,即使贵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亦须备妥经审计财务报表,作为报税表的佐证文件。
根据《公司条例》,任何公司可藉特别决议形式,授权董事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该公司将会处于不活动状态,并把该法定声明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声明一经交付,公司即由法定声明交付日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如法定声明指明公司在较后日期才成为不活动公司,则该公司会由该较后日期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凡因此给当作不活动公司,均获豁免受《公司条例》有关经审计财务报表条文的管限。
 
7. 问:如业务于年内由合伙经营改为独资经营,或由独资转为合伙经营,是否须要在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内申报这项业务?
答:是。在该转变的年度,整段评税基期的业务利润/(亏损)均须在该合伙人档案的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内填报。在往后的年度,你须按情况把利润/(亏损)填报在利得税报税表( BIR52 )或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
 
8. 问:如果我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报税表内有关财务资料的项目?是否须要把款额摊分或相加,以显示 12 个月的款额?
答:如果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相加)。在填写报税表的财务资料项目时,必须抄录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9. 问:根据填写附注及说明,我可能须要提供与我有金钱上往来的人士的个人资料。这样会否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
答:不会。如果收集资料是作评税或收税用途,可豁免受保障资料条文管限。详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第 58 条。
 
10. 问:作为一间清盘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本人能否于清盘期间签署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答:清盘人一经委任,董事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其后董事将不能够以公职身分代清盘公司行事,包括签署该公司的报税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清盘人获赋权签署该公司的报税表。清盘人或会授权其他人士代其执行职务,但签署报税表的作为除外。本局将不会接纳由清盘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所签署的有关清盘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12. 问:甚么是小型法团/业务?
答:小型法团/业务是指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i) 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 
(ii) 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iii)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及/或20AF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iv) 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据《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或根据《税务条例》第14C条所定义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合资格利润,也没有包括根据《税务条例》第14G条所定义为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合资格利润,要按税率的一半课税; 
(v)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 
(vi) 没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vii) 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40AB条及附表17A,以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起人」或「发债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债务方式处理税务;及 
(viii) 没有申索扣除监管资本证券所产生的分派。 
 
13. 问:总入息应包括什么项目?
答:总入息指所有 种类的入息,包括销售及其他一般业务入息、销售给和你公司有密切联系人士的收入、从销售资本资产所得收入和不论是否得自主要业务活动的其他无须课税入息。
 
14. 问: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是否应包括在总入息内?
答:是。
 
* BIR51 第 7.1.1 项 核数师在其报告书内是否发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15. 问: 本人的核数师在其报告书内发出保留意见,本人应否就此在第 7.1.1 项「是」的空格打勾?
答: 不应。你应在第 7.1.1 项「否」的空格打勾。
 
* BIR51 第 7.1.2 和 7.1.3 项 [ 叙明制备本年度核数师报告书的核数师名称,并叙明核数师报告书的签署日期 ]
 
16. 问: 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而无须把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书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可否先根据管理账目的资料填写报税表及将其提交,稍后才委托核数师制备审计账目?
答:不可以。你必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制备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书及计算表等文件。
 
17. 问: 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可否把第 7.1.2 及 7.1.3 项留空?
答: 如法律规定你的财务报表须经审计,你必须填写这两项。
 
18. 问: 应怎样填写第 7.1.2 项的核数师名称?
答:应填上核数师事务所的名称
 
* 兑换率BIR51 第 7.5 项 ; BIR52 第 7.4 项 [ 你的财务报表是否以外币拟备?]
 
19. 问:如公司以外币拟备财务报表,应采用甚么兑换率把外币款额转换为港币?
答: 你应采用该年度截至帐目结算日的平均兑换率。你可采用本网址所载的主要外币兑换率。如你需要其他外币的兑换率,你可使用任何对外公开合理的平均兑换率,并贯彻使用。
 
* 工业建筑物或商业建筑物免税额
* BIR52 第 7.5 项 [在评税基期内你是否有购买任何物业,并就其申请工业建筑物或商业建筑物免税额?]
 
20. 问: 公司购买的每个物业是否都符合申请工业建筑物或商业建筑物免税额?
答:不是。要申请该等免税额,必须先符合一些指定条件。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 号(修订本)。
 
代 / 与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进行的交易BIR51 第 8 部 ; BIR52 第 8 部
 
21.问:「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是指甚么人士?
答:《税务条例》没有载明「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定义,但税务局向来都接受这个名称是指在香港没有永久业务的人士。
 
22. 问:若已支付或是应累算的费用是给予一间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该公司的董事是居住于香港,及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则该公司应否被视为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答: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公司董事是居住于香港,而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则该公司不应被视为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23.问:「有密切联系人士」是指甚么?
答:「有密切联系人士」是指该人士实质上与你相同,或该人士与你最终是由同一权益所控制。
 
24.问: 本人曾经与六名有密切联系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经营业务。其中一人居住在美国,其余三名是在德国经营业务的法团(但法团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余下的两名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法团。本人应在第 8.3 项提供那些资料?
答:你应在第 8.3 项「是」的空格加「剔」号。你应同时在 BIR51 第 8.3.1 、 8.3.2 及 8.3.3 项加「剔」号,以及在 8.3.3 项的空位内填上「澳大利亚」。你应在 BIR52 第 8.3 项空位内填上「英属处女群岛、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澳大利亚」。
 
 
*  BIR51 第 9.1 项 ; BIR52 第 9.1 项
[ 未被纳入第 1 部所述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的海外利润 ]
 
25. 问: 如年内海外业务有净亏损,应怎样填写这一项?
答: 如减去赚取海外入息所招致的相关开支后,海外入息净额为零或负数时,你应在这一项填上「 0 」。
 
*  BIR51 第 9.2.1 项 ; BIR52 第 9.2 项
[ 利用互联网接受订单、销售货品、提供服务或接受付款所得的海外利润( 已包括在第 9.1 项内的数额) ]
 
26. 问:如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的业务有净亏损,应否填上负数?
答:你只须在这一项填上「 0 」。
 
27. 问:如公司的海外业务整体上有亏损,但在互联网上经营的业务却有海外利润,应怎样填写这一项?
答:虽然你在第 9.1 项填报的海外利润为「 0 」,但仍须在此项填写在互联网上经营业务所得的海外利润。
 
28. 问:这里所指的「互联网」,是否包括「内联网」及「电子邮件」?
答:是,但不包括「传真」。
 
29. 问:如公司接受顾客以电邮地址发出的订单,是否应当作有用互联网接受订购货品或服务?
答:是。这个项目包括使用网页上的表格或电邮等方法接受订单。
 
30. 问:「利用互联网接受付款」是指甚么?
答:「利用互联网接受付款」包括电子银行及网上使用信用卡的付款方式。
 
*  BIR51 第 9.3 项 ; BIR52 第 9.3 项[ 由售卖位于香港的物业所得的利润 ]
 
31. 问:如售卖香港的物业有亏损,此项应怎样填写?
答:你应在这一项填上「 0 」。
 
*  BIR51 第 9.4 项 ; BIR52 第 9.4 项
[ 由售卖资本资产(不包括售卖香港的物业)所得的利润 ]
 
32. 问:
如售卖资本资产(不包括售卖香港的物业)有亏损,此项应怎样填写?
答:你应在这一项填上「 0 」。
 
*  BIR51 第 9.5 项 ; BIR52 第 9.5 项
[ 豁免利得税的利息收入实额 ]
 
33. 问:甚么种类的利息收入可获免税?
答: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址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4 号(修订本)。
 
*  BIR51 第 9.6 项 ; BIR52 第 9.6 项
[ 申索扣除的认可慈善捐款 ]
 
34. 问:在此项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你应填上申索扣除的款额。由 2008/09 课税年度起,可扣除的上限为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 35%。
 
*  BIR51 第 9.11 至 9.13 项 ; BIR52 第 9.9 至 9.11 项
[ 申索扣除的环保设施开支 ]
 
35. 问:甚么是环保机械开支、环保装置开支及环保车辆开支?
答:详情请参阅载于本网址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5 号(修订本)(繁体/简体)。
 
*  BIR52 第 9.14 项
[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为东主或合伙人作出的强制性供款的申索扣除 ]
 
36. 问:在这项应填报甚么款额?
答:在这项填报的款额,只限于为东主或合伙人支付的强制性供款,而该供款是可从该业务的利得税评税中申索扣除。至于自愿性供款、超过利得税可申索扣除限额的供款、为东主或合伙人配偶支付的供款,以及为雇员支付的供款,均不应在此填报。
 
37. 问:公司就强积金计划(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东主或合伙人所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如在帐目内特别拨备但仍未缴付,可否申索扣税?
答:不可以。如为合伙人供款,只可扣除已缴付的供款额,在帐目内拨备的款项是不能扣税的。
 
38. 问:东主或合伙人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如未有记入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可否申请扣减?
答:可以,你可在利得税计算表里申请扣减。
 
39. 问:如公司的其中一位合伙人另有受雇工作,而他分别以自雇人士身分及雇员身分支付强制性供款,该名合伙人应怎样申索扣除利得税?
 
答:在计算利得税扣税额时,必须把该合伙人的薪俸税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评税及其业务的利得税评税内已扣税款额计算在内。换言之,扣税额每年合计不得超过18,000元(2011/12及之前的课税年度为12,000元;2012/13课税年度为14,500元;2013/14课税年度为15,000元;2014/15课税年度为17,500元)。
 
*  BIR51 第 9.18 项 ; BIR52 第 9.17 项
[支付给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费用,而该费用是因其在香港提供专业服务而支付的,不论该费用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40. 问:这项「专业服务费用」包括什么?
答:「专业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累算给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公司的管理费、顾问费或服务费。服务除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外,也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的独立活动。
 
41. 问:如果非居住于香港人士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都提供了服务,本项的款额应该怎样填写?
答:应填报整项支付或累算的数额。
 
*  BIR51 第 9.19 项 ; BIR52 第 9.18 项
[ 支付给有密切联系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的费用,不论该费用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
 
42. 问:如这些费用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支付或应累算,应否把这些费用填报在本项内?
答:是。无论你是否在正常业务中支付这些费用,不论该费用是已支付或应累算,都应把所有给予有密切联系人士的费用填报在内。
 
财务资料
BIR51 第 11 部 ; BIR52 第 10 部 [ 财务资料 ]
 
43.问:这部的部分词语或项目是会计用词,没有确切或统一的定义。我如何能提供准确的数额?
答:不管财务报表内所用的实际会计用词是甚么,这些用词或项目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如财务报表内有一个以上的记项与该项目所订明的相符,请填上这些记项的总额。
 
* BIR51 第 11.1 项 ; BIR52 第 10.1 项 [ 营业额 ]
 
44.问:甚么是营业额?是否与「销售额」相同?
答: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1 号(修订本),「营业额」应包含从该机构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因此,偶然产生的收入和收益一般不应包括在内。
 
* BIR51 第 11.2 项 ; BIR52 第 10.2 项 [ 期初存货 ]
 
45.问:如公司是一家制造商,期初存货有数种,如「原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等,应填入甚么数额?
答:(i) 这是指综合收益表/损益表所显示的各种期初存货的总额。因此,公司如有多于一种期初存货,应将所有数额相加,并把总额填在该项。 
  (ii) 关于期末存货 [ BIR51 第 11.4 项/ BIR52 第 10.4 项 ] ,亦应以同一方法填报。 
  
* BIR51 第 11.3 项 ; BIR52 第 10.3 项 [ 采购总值 ]
 
46.问:甚么是采购总值?如公司是一家制造商,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 (i) 这是指所有采购货物款项的总额。 
   (ii) 不管帐目内「采购总值」一项是否包括了直接成本、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只须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摘录「采购总值」的数目便可。 
  
47. 问:如公司只提供服务,并不从事货品买卖,应填上甚么数额?
答:如公司不是从事货物或商品买卖的业务 [ 例如公司业务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因而没有采购货品,只须在该项内填上「 0 」。
 
* BIR51 第 11.5 和 11.6 项 ; BIR52 第 10.5 和 10.6 项 [ 毛利及毛亏损 ]
 
48. 问:如公司不是从事商品买卖的业务,应如何填写这部分?
答:如公司不是从事货物或商品买卖的业务 [ 例如公司业务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可能没有「毛利/毛亏损」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只须在该项内填上「 0 」。
 
* BIR51 第 11.8 项 ; BIR52 第 10.8 项 [ 利息收入 ]
 
49.问:如公司有多于一种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填报?
答:如财务报表内有多于一项利息收入的记项 [ 例如银行利息收入、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等 ] ,请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所有项目相加,并把总数填在该项内。
 
50. 问:如公司有少量利息收入,但为方便工作起见,把收入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是否须找出利息收入款额填在此项内?
答:如利息收入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 [ 例如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 ] ,你无须把该收入从这些记项中分拆出来。
 
*  BIR51 第 11.10 项 ; BIR52 第 10.10 项[ 雇员薪酬和董事薪酬 ]
 
54. 问: 应包括甚么在这项内?
答:
(i) 这里所指的「雇员」,包括所有其薪酬已记入公司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的雇员,不论该等雇员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履行职务。作为雇主支付给海外雇员或在中国内地工作员工的薪酬也须包括在内。「雇员」也包括董事。不过,「雇员」并不包括东主或合伙人或他们的配偶。 
(ii) 这是指支付给雇员的所有薪金、花红、工资、现金津贴等的总和,亦包括董事袍金。 
 
55. 问:如公司提供附带福利给其雇员,是否须于该项内包括有关款项?
答: 附带福利如宿舍开支、发还的交通开支、股份认购权、旅费、医疗开支等不必包括在内,除非该等款项已包括在公司综合收益表/损益表「雇员薪酬」一项内,才须填报。
 
56. 问:如小额佣金支出与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开支项目合并在一起,应怎样填报?
答:如该等开支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记项内 [ 例如支付给地产代理的佣金已包括在购买物业的成本内,支付给雇员的佣金已包括在雇员薪酬内等 ] ,则无须包括在这项内。
 
*  BIR51 第 11.14 项 ; BIR52 第 10.13 项
[ 管理费和顾问费支出 ]
 
57. 问: 「管理费」或「顾问费」支出是指甚么?
答:这是指支付给第三者或有关连人士向公司提供管理、行政或专业服务的费用。专业服务可包括物业或资产估值,技术性或可行性报告,顾问服务等。但不应包括楼宇管理费、会计师费用、核数师费用及律师费。通常「管理费」或「顾问费」不会包括这些费用。
 
58. 问:大厦管理费应否包括在内?
答:所支付的大厦管理费不应包括在内。
 
59. 问:如该项开支数额不大,而且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其他项目合并在一起,应否包括在这项内?
答:如属于本类别范围的小额开支项目已包括在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其他项目内 [ 例如小额的顾问费可能已包括在「杂项」或「杂项开支」内 ] ,可不在此填报。
 
*  BIR51 第 11.14 项 ; BIR52 第 10.13 项[ 管理费和顾问费支出 ]
 
60. 问:这项应否包括坏帐准备?
答:如帐目内曾记入坏帐,有关项目通常可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找到。这包括帐目内所记入的坏帐准备 [ 特别准备或一般准备 ] ,不论有否就有关款项申索「扣除」利得税
 
*  BIR51 第 11.17 和 11.18 项 ; BIR52 第 10.16 和 10.17 项
[ 帐面纯利及帐面纯亏损 ]
 
61. 问:这项是指除税前或除税后的数额?
答:这项目可于综合收益表/损益表内找到。这是指除税前的纯利或纯亏损。
 
*  BIR51 第 11.19 项 ; BIR52 第 10.18 项
[ 应收帐款(贸易)]
 
62. 问:这只是指应收贸易帐款吗?应收票据是否包括在内 ?
答:
 (i) 这是指应收贸易帐款。该数额一般可于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找到。 
(ii) 如该「应收贸易帐款」,与其他应收非贸易帐款 [ 例如公司之间贷款 ] 合并在一起,并显示于如「应收帐款」、「其他公司拖欠的款项」等项目下,只须在该栏填上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的数额。不过,日后最好把应收贸易帐款与应收非贸易帐款分开。 
(iii) 这一项亦包括应收票据。
 
*  BIR51 第 11.20 项 ; BIR52 第 10.19 项
[ 应付帐款(贸易)]
 
63. 问:这只是指应付贸易帐款吗?应付票据是否包括在内 ?
答:
(i) 这是指应付贸易帐款。该数额通常可于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找到。 
(ii) 如该「应付贸易帐款」,与其他应付非贸易帐款 [ 例如公司之间贷款 ] 合并在一起,并显示于如「应付帐款」、「拖欠其他公司的款项」等项目下,只须在该项填上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内的数额。不过,日后最好把应付贸易帐款与应付非贸易帐款分开。 
(iii) 这一项亦包括应付票据。 
 
* BIR51 第 11.21 项
[ 已发行股本 ]
 
64. 问:这项是否指于评税基期内发行的股本?
答:
(i) 不是。这是指于截至结帐日期止,一家有限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本 [ 不论是否已全数支付或只部分支付 ] 。 
(ii) 如该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的分行,该分行的帐目通常没有任何关于股本的项目。在此情况下,于该项填上「 0 」。
 
*  东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料和利润 /(亏损)分配表
*  BIR52 第 6.1 和 6.2 项[ 东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料和利润/(亏损)分配表 ]
 
65. 问:如全部合伙人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同意合伙业务的利润于利得税下评税,是否仍须填写第 6.1 及 6.2 项?
答: 是。你仍须在第 6.1 及第 6.2 项填报合伙人资料、年内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以及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在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当有可抵销的亏损或任何合伙人改变其个人入息课税的选择时,这些资料对于计算个别合伙人的应缴税款是有用的。
 
66. 问:如在有关的评税基期内没有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合伙业务,是否应将第 6.1 项的「加入日期」及「退出日期」留空?
答:是。你应将「日期」一项留空。如在评税基期以后有合伙人变更,则应以 IRBR 64 或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67. 问:如合伙人的人数超过 4 位,应怎样填报其他合伙人的资料?
答:如空位不敷应用,须另纸书写。
 
68. 问:利润或亏损应怎样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答:利得税计算表( IR957 )的第 4 页载有示例,逐步说明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或亏损。你可于本网页下载或透过税务局的 24 小时表格传真服务( 2598 6001 )索取有关表格。
 
69. 问:如我以合伙人身分在第 6.2 项表明有意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后,我是否还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提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答:是。你应在自己的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内提出选择个人入息课税。须填报 BIR60 的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如没有在 BIR60 内提出个人入息课税的有效申请,本局将不会考虑他在第 6.2 项内的选择。业务如有利润的话,本局会发出利得税缴纳税款通知书。
 
70. 问:如该合伙业务于该年度有经调整的亏损,我们应否在第 6.2 项最后一栏加上负号(「—」)?
答:不应。你无须在第 6.2 项的最后一栏内加上负号(「—」)或括号。不过,总额应与 BIR52 第 1.2 项内所申报的经调整的亏损相符。
 
71. 问:如一名合伙人获得部分利润,而另一名合伙人却承担了部分亏损,应否在第 6.2 项最后一栏的亏损数额前面加上负号(「—」)?
答:正如利得税计算表(IR957 )第 4 页所解释,如该业务整体上有应评税利润,每名合伙人均应获分配利润。同样地,如该业务整体上有经调整的亏损,每名合伙人均应分配亏损。所以是不可能有合伙人获得分配利润,而另一名合伙人却分配亏损。这分配方式肯定是错误的。建议你参阅 IR957 第 4 页载列的示例,重新计算分配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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