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15:54:12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香港薪俸税具有三大特征,即纳税人少、免税额高和税率低。首先,香港大约有350万工作人口,其中不到40%(2008到2009年间)的人需缴纳薪俸税。纳税人中,纳税最多的前10万名纳税人缴纳约65%的薪俸税。这一状况同样出现在利得税。在香港,仅约十分之一的注册公司缴纳利得税,前1000家公司所纳税款占全部利得税的70%。
其次,所谓免税额高,指的是与大多数税制相比,香港给予薪俸税纳税人的免税额更为慷慨。当前个人基本免税额为一年10800港元,已婚人士免税额为一年21600港元。《税务条例》还规定了对子女和其他各类需扶助人士,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免税额。这些免税额的效果在于免除纳税人一部分所得的
税收负担;免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婚姻状况、子女数目等。
薪俸税采取四级累进税率,对扣除纳税人免税额后的第一年所得开始征税,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7%。除累进税率外,《税务条例》还规定了一个标准税率15%,对纳税人全部所得(无个人免税额的优惠)征税。换言之,标准税率对纳税人的第一元收入开始征税。累进税率仅在适用该税率时较对全部薪俸所得适用标准税率应纳税少时适用,亦即纳税人应纳税额以两种税率中较低者为准。
“低税率”并不意味“低税负”,香港
薪俸税没有所谓的起征点。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并不能达到保护低收入者利益的目的。从国际范围看,仅有限的国家在所得税制中采纳起征点,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纳税人从零至全部的所得征税,一般适用累进税率。有些税法给予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有些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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