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5 09:31:45 来源:税务局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5月24日署理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徐德义向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建设性意见:
纳税人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在某课税年度以该保单的保单持有人身分及为受保人缴付合资格保费,而受保人是纳税人本人或其指明亲属,则可让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从其应评税入息中扣除有关的已缴付合资格保费。
《条例草案》订明每名纳税人在某课税年度,就每名受保人最高保费扣除额为8,000元。为使有关安排更为灵活及使纳税人受惠,指明亲属的数目不设上限;每名受保人的保单数量亦不设上限。我们的建议容许多于一名纳税人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税务扣除,共同投保人数目同样不设上限。例如三名子女为他们的母亲投购一份认可产品,三名子女均可获得税务扣除。《条例草案》假定保费由三名子女平均摊分。
《条例草案》中指明亲属的定义包括符合指明条件的纳税人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姊妹。
基于夫妻的独特关系,纳税人可就其配偶所缴付的保费申请税务扣除。
此外,《条例草案》会订明受保人须持有身份证;或在11岁以下而其未领有身份证的儿童的情况下,其父或母须持有身份证,以确保只有与香港有联系的人士方可享有税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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