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6 14:39:04 来源:工商时报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为解决隔代教养却无法列报特别扣除额的问题,财政部5月2日发布解释令,若是孙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情形,以致无法扶养子女,而由祖父母扶养,即可检附证明文件,依规定减除孙子女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或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表示,今年报税、过去尚未核课案件或仍在行政救济中的案件都可适用。
依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若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在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或经法院选定监护人情形下,应由同居的祖父母担任第一顺序监护人。
不过,现行税法规定,祖父母可以列报扶养亲子女的免税额,但「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以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仅有父母才可以列报。
财政部昨天发布解释令,放宽隔代教养报税规定,只要纳税义务人孙子女的父母,均因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情形等其中之一,以致无法扶养子女,由祖父母实际扶养孙子女并列报免税额,就可减除「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以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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