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1 11:06:01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在四种情况下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因拥有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2、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因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4、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获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但若该股东又同时任职受雇于该公司,则该笔费用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对于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及派发红股,都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期限超过一年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则该笔未归还的借款将被认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若公司类别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则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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