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7 17:47:20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财政部对外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拟提出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同时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既满足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又确保境外事务所与审计经验更丰富、内部管理更规范的内地大中型事务所开展合作,提升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质量,强化审计责任归属。该负责人强调,实践中,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出具了审计报告,但当该企业被指涉嫌财务造假时,境外一些机构特别是做空机构却把审计责任归咎于中国内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这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显失公平、严重不当的,应当明确界定权责,强化审计报告签署方的审计责任。
为进一步厘清与临时执业的界限,防止个别境外事务所借临时执业名义入境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同时特别强调,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对其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延伸:
本文关键字:境外会计师事务 财政部 内地企业境外上市 审计 报税
如果您对本文有异议或者咨询相关问题,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QQ:
800007770,全国24小时促销热线:0755-83234665、83234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