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2 17:27:43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征收不超过拖欠税款总额5%的附加费及在到期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征收不超过未缴付款项总额(包括已加征5%的附加费)10%的附加费。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暂缴
薪俸税或
利得税,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本局将就应缴税款总额,包括第二期税款征收5%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在到期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未付款项,本局可再加征10%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仍未清缴包括任何已加征的附加费在内的应课税款,则本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个人负上他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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