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15:56:44 来源:香港公司报税网 评论:评论已关闭 点击:
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的董事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380及383条规定的财务报表(第379(1)条);
2、如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控权公司,则须拟备综合财务报表而非财务报表,除非该公司是全资附属公司或非全资附属公司,而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并没有成员要求拟备综合财务报表(第379(2)条);
3、除获准的例外情况外,综合财务报表须涵盖公司的所有附属企业(第381条);
4、除非公司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否则财务报表须真实而中肯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 (第380(1)、(2)、(7)条);
5、财务报表须符合:
附表4的会计披露规定(第380(3)条);
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或指明适用的会计准则(第380(4)、380(8)条及第622C章《公司(会计准则(订明团体)规例》);
6、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料)规例》所订明的数据(第383条);及财务报表须经审核(第405条)。
其他规定是有关提交、送交、发布(第429至432及436条)及自发修改财务报表(第449条及第622F章《公司(修改财务报表及报告)规例》)。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不活动公司(第 4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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